朱映凤:基于博弈论的商业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艺术金融》2018-12)

作者:朱映凤(管理学博士,供职于潍坊银行)

来源:《艺术品鉴证(中国艺术金融)》杂志2018-12

朱映凤:基于博弈论的商业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艺术金融》2018-12)

朱映凤:基于博弈论的商业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艺术金融》2018-12)

关于商业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的风险管理问题,理论界和实践界均认为,潍坊银行所创新的预收购机制是目前最为有效的风险缓释机制,对推动该业务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构建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所涉及主体的博弈模型,探寻预收购机制发挥风险管理作用的原理。在此基础上,识别出目前该机制稳健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提出对其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引言

近年来,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文化战略提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以潍坊银行为行业标杆的艺术金融发展得如火如荼。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是商业银行介入艺术品市场的最基础业务,如何减少和防范其开展过程中的各项风险,是商业银行常态化推进艺术金融产业链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前提。

关于艺术品质押融资的风险管理问题,在理论研究方面,姚小波(2014)认为,由于艺术品及艺术品市场的特殊性,以及艺术品鉴定评估市场不规范、艺术品价值增值的长期性与银行资金回笼的短期性相矛盾等原因,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存在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诸多风险,并提出,应从国家、银行两个层面入手加以防范。马健(2014)认为,艺术品质押融资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品质风险、估价风险、保管风险、变现风险四类,其管理有赖于风险识别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他(2016)对该问题进一步研究后,给出了三种机制的完善方案。刘双舟(2015)认为,在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开办过程中,存在着艺术品的真伪、评估、变现、保管等一些特殊的风险要素,并提出两类风险防范措施:一是依据《担保法》所采取的制度安排,如由出质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二是依据《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所采取的制度安排,如由出质人为质押艺术品投保,或者事先通过契约寻找到回购方等。马健(2016)提出,艺术品质押融资的瓶颈实际上是变现问题,在艺术品质押融资实践中,潍坊银行就抓住了变现机制这个“牛鼻子”,通过创造性地引入预收购机制来解决质押艺术品的违约变现问题。在实践方面,潍坊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自2009年开办以来,能够顺利发展至今,离不开预收购机制这一业务开展过程中最重要的风险缓释渠道,该机制通过“契约治理”的方式成功解决了艺术品的鉴定、评估、违约变现等难题,对于该业务的风险防控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关于艺术品质押融资风险管理中预收购机制如何发挥作用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对其原理的介绍层面,尚未发现从经济学理论或模型角度的深入分析。为深入理解预收购机制隐含的风险管理原理,本文创新性地引入博弈模型对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收购机制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朱映凤:基于博弈论的商业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艺术金融》2018-12)

二、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相关主体的博弈分析

所谓预收购机制,是指商业银行要在发放贷款前确定一位对拟质押艺术品鉴定评估结果和质押价值认可的专业机构或艺术品投资业内人士,作为该质押艺术品的预收购人(预收购人应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专业水平,在国内艺术品流通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运作能力),由预收购人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艺术品远期交易合约,一旦借款人到期部分或全部违约,预收购人可以按照借款金额收购质押艺术品,代位偿还银行贷款。质押艺术品远期交易合约事前签定,一旦借款人违约,合约自动生效,商业银行在预收购人代位偿还后直接将质押品交预收购人,借款人不得拒绝。如果借款人正常履约,则预收购人只得到正常的担保费。随着业务的发展,预收购人还承担鉴定评估的职责(史跃峰和西沐,2014)。

由此可以看出,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包括商业银行、借款人和预收购人三方博弈主体。其中,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供给方,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追求利息收入,有意愿借款给信用较好的资金需求者(借款人);借款人作为资金需求方,出于对流动资金或扩大经营投资的需求,在可承受的成本范围内,有动力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预收购人在此过程中,在无需其他投入、仅借助于自身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既可以在借款人借款时收取担保费,又能够在借款人违约时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质押艺术品,有意愿承担担保和预收购责任。

(一)假设条件

1.博弈三方主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预收购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相互串通的情形,能够审慎严谨地出具鉴定结论且不虚高估价。

2.相较在借款人违约时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质押艺术品,预收购人更希望借款人能够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贷款。

3.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押率为αα≤50%);利息率为β;担保费用依据贷款金额计算,所占比例为γ,在贷款发放时支付;借款人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

4.受监管因素及经营范围等的限制,在贷款到期借款人不偿还的条件下,商业银行除选择向借款人追要贷款、启动预收购程序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启动司法程序)将质押艺术品变现从而收回其贷款和利息,但不能将质押艺术品作为资产据为己有。

(二)成本分析

假设经预收购人鉴定评估的质押艺术品价值为P,则借款人可以获得的商业银行贷款金额为αP,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分别为βαP、γαP。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基于该笔贷款取得的收益为E,商业银行向借款人追要贷款的成本为C、启动预收购程序的成本为C1、启动其他程序收回贷款和利息的成本为C2(因启动其他程序所需的时间、流程等都更为繁琐,因此C2C1),预收购人不履行质押艺术品远期交易合约对其信用造成的损失为LL>0)。

(三)博弈模型分析

1.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博弈分析

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博弈是整个博弈的第一步,博弈双方对对方采取的策略,以及该策略下的支付函数是已知的,且在并不知晓对方将采取何种策略的情况下同时选择各自的策略,该博弈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在该博弈中,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偿还贷款和不偿还贷款;商业银行在尚未启动预收购程序或其他程序前也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追要贷款和不追要贷款。如果借款人选择偿还贷款,其收益为质押艺术品价值P减贷款成本(β+γ)αP(利息和担保费用)再加贷款收益E,即(1-βα-γα)P+E;如果借款人选择不偿还贷款,其收益为贷款金额αP与贷款收益E之和再减去质押艺术品价值P以及担保费用γαP,即(-1-γα+α)P+E。如果商业银行选择不追要贷款,在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其收益为贷款金额αP与利息βαP之和,即(1+β)αP;在借款人不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其收益为质押艺术品价值P与贷款金额αP之差,即(1-α)P。如果商业银行选择追要贷款,在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其收益为贷款金额αP与利息βαP之和再扣除追要贷款的成本C,即(1+β)αP-C;在借款人不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其收益为质押艺术品价值P与贷款金额αP之差再扣除追要贷款的成本C,即(1-α)P-C。不同策略组合下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1 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静态博弈支付矩阵

朱映凤:基于博弈论的商业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艺术金融》2018-12)

 

对表1进行分析,该博弈的纳什均衡为(不追要贷款,偿还贷款):无论借款人选择偿还贷款还是不偿还贷款,因(1+β)αP>(1+β)αP-C(1-α)P>(1-α)P-C,商业银行的最优策略均为不追要贷款;无论商业银行选择追要贷款还是不追要贷款,因(1-βα-γα)P+E>(-1-γα+α)P+E,借款人的最优策略均为偿还贷款,收回其在银行质押的艺术品。

2.商业银行与预收购人之间的博弈分析

商业银行与预收购人之间的博弈,是在贷款到期借款人不偿还的条件下才会发生的博弈。在该博弈中,博弈双方行动存在先后顺序,商业银行先采取行动,选择启动预收购程序或不启动预收购程序(如不启动预收购程序,则为启动其他程序),预收购人然后选择履行质押艺术品远期交易合约代位偿还贷款或不履行合约。博弈双方对对方的支付函数已知,该博弈为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该博弈中,如果商业银行选择不启动预收购程序,预收购人的信息集不能达到,因此,履行质押艺术品远期交易合约代位偿还贷款和不履行合约是等价的。此时,商业银行的收益为启动其他程序将质押艺术品变现后收回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1+β)αP扣除启动该程序的成本C2,即(1+β)αP-C2;预收购人的收益为担保费用γαP。如果商业银行选择启动预收购程序,当预收购人选择履行质押艺术品远期交易合约时,其得到的收益为质押艺术品价值P加担保费用γαP再扣除贷款本息(1+β)αP,即(1-α-βα+γα)P,此时商业银行的收益为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1+β)αP扣除启动该程序的成本C1,即(1+β)αP-C1;当预收购人选择不履约时,其得到的收益为担保费用γαP减去信用损失L,即γαP-L,此时商业银行的收益为艺术品价值扣除贷款金额αP再扣除启动该程序的成本C1,即(1-α)P-C1。不同策略组合下的支付如图1所示。 

朱映凤:基于博弈论的商业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艺术金融》2018-12)

图1 商业银行与预收购人之间的动态博弈树

 

对图1进行分析,该博弈的纳什均衡为(启动预收购程序,履约):因商业银行启动预收购程序获得的收益高于不启动预收购程序(启动其他程序)获得的收益,即(1+β)αP-C1(1+β)αP-C2,所以商业银行的最优策略为启动预收购程序;如果商业银行选择启动预收购程序,预收购人履约所取得的质押艺术品价值高于代位偿还的贷款及利息,并能够避免失信造成的损失L,所以预收购人的最优选择为履约。

本文在假设中提到: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涉及的三方主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尤其是预收购人与借款人之间不会相互串通,这是保证预收购机制有效运行从而保证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基于此,尽管该业务涉及商业银行、借款人和预收购人三方博弈主体,但借款人和预收购人之间相互独立,无需对其进行博弈分析。而通过上述两个博弈模型的建立,得到的纳什均衡为: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会主动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即使发生无力偿还的情形,预收购人也有意愿承担预收购责任,代位偿还贷款并取得质押艺术品。商业银行通过创新预收购机制,既保证了借款人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按时偿还贷款,又能预防在借款人出现资金困难不能及时偿还时,预收购人代替借款人行使清偿责任。


朱映凤:基于博弈论的商业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艺术金融》2018-12)

三、引入独立鉴定评估专家后相关主体的博弈分析

目前,在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实践中,通过预收购机制创新,对艺术品的鉴定、评估以及违约变现等环节面临的风险进行了有效的防范和控制,但对此进一步分析后发现,现有机制并未充分考虑借款人与预收购人相互串通的情形。史跃峰和西沐(2014)也提出:预收购人既为担保人、也是鉴定评估人,强化对借款人与预收购人的关联性调查、强化对预收购人的管理为该业务的关键点。因此,有必要对目前运行还算稳健的预收购机制进行再创新,以防范因借款人与预收购人相互串通引发的风险。对此,本文引入独立鉴定评估专家制度,建立由具有某类或某位艺术家作品鉴定能力的专家组成的独立于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的艺术金融专家顾问库,在贷款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等商业银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在鉴定评估环节预收购人和独立鉴定评估专家均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以核实预收购人鉴定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下面将通过对预收购人与独立鉴定评估专家之间的博弈分析,论证引入独立鉴定评估专家防止借款人与预收购人相互串通的有效性。

在预收购人与独立鉴定评估专家之间的博弈中,博弈双方对对方采取的策略,以及该策略下的支付函数是已知的,且在并不知晓对方将采取何种策略的情况下同时选择各自的策略,该博弈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在该博弈中,博弈双方均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诚实信用和不诚实信用。假定独立鉴定评估专家采取诚实信用策略取得的收益为ρ,双方采取不诚实信用策略造成的信用、名誉等损失均为δ(δ>0)。如果预收购人选择诚实信用,其收益为担保费用γαP,否则为-δ(无法继续承担预收购人责任得到担保费用);如果独立鉴定评估专家选择诚实信用,其收益为ρ,否则为ρ-δ。不同策略组合下的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2 预收购人与独立鉴定评估专家之间的静态博弈支付矩阵

朱映凤:基于博弈论的商业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艺术金融》2018-12)

 

对表2进行分析,该博弈的纳什均衡为(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无论独立鉴定评估专家选择诚实信用还是不诚实信用,预收购人的最优策略均为诚实信用;反之亦然。即在质押艺术品鉴定评估阶段,通过引入独立鉴定评估专家,能够有效保证预收购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降低其与借款人相互串通套取商业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提高预收购机制运行的稳健性。


四、结论

关于商业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的风险管理问题,理论界和实践界均认为潍坊银行所创新的预收购机制是目前最为有效的风险缓释机制,对于推动该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构建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所涉及主体的博弈模型,研究相关主体的行为,并分析其中的纳什均衡,以此探寻预收购机制所隐含的风险管理原理。在此基础上,识别出目前作为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实践有效运行前提的“借款人与预收购人之间不存在相互串通的情形”,是影响该机制稳健运行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对此,本文提出在鉴定评估环节可以通过引入独立鉴定评估专家的方式,保证预收购人做出诚实信用的行为,并通过构建预收购人与独立鉴定评估专家之间的博弈模型,论证了这一建议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姚小波.银行艺术品质押贷款业务风险探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4年9月第12卷第5期.24-30.

[2]马健.如何有效控制艺术品质押融资风险[N].中国文化报.2014年12月26日第005版.

[3]马健.艺术品质押融资:如何因应风险[N].中国文化报.2016年3月19日第004版.

[4]刘双舟.艺术品质押融资风险几何[N].中国文化报.2015年6月13日第001版.

[5]马健.艺术品质押融资的瓶颈与突破[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4月21日第005版.

[6]史跃峰,西沐.中国艺术品质押融资案例研究——潍坊银行先行先试的架构与意义[M].中国书店.2014年.

 










朱映凤:基于博弈论的商业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艺术金融》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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