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 言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政策引导下,不断提高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力度,但担保融资仍是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在金融实践中,中小企业缺乏不动产抵押物,同时其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虽然是重要资产,但难以作为融资担保物,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基于此,探索实行动产和权利统一登记,打破动产抵押担保信息不对称现状,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破题之举。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1]。
市场化艺术品属于一种特殊商品,既具有一般消费类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而对于创作技艺优良、装饰艺术精美、文化内涵丰富和受市场青睐的艺术品,更具有收藏和投资价值,已成为动产金融的重要组成,艺术品金融业务将日趋完善和健康发展。
艺术品的价值在于其自身的艺术性、历史性、稀缺性和市场认可性,艺术品金融是帮助解决艺术品实现自身价值和产业化的手段。艺术品金融业务涉及动产的物权、版权、产权确认登记,动产的品质检验鉴定、资产评估、鉴证溯源[2]、展示展览、储运保管、出入境,动产的金融与保险等多个环节。
当前艺术品金融仍然需要解决市场监管及法律支持、金融如何支持艺术品行业健康发展和艺术品如何支持金融活动开展的问题。在传统的艺术投资模式下,由于配套条件不健全,质量基础设施缺失,且行动先于理论,因此大众很难参与并获利[3]。本研究在分析现有动产登记服务模式和完善质量管理的基础上,采用认证认可技术,积极探寻质量管理与艺术品金融的结合,提出构建艺术品动产登记认证认可支撑服务体系,促进艺术品金融健康和快速发展。
认证认可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NQI)中合格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并于2016年2月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认可技术包括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有关重大科技项目、关键技术、示范运用问题研究与应用,推广转化相关先进成果和技术;研究开发新型认证制度;研究国际国内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技术发展动态及前瞻性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研究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标准及专项支撑服务技术等[4]。
同时,认证认可管理组织还着力于行业、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协调,并加快国际合作步伐,向政府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向社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倡导科技进步,促进信息化建设,组织行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教育和培训[5]。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中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可在自己的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从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和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按照民法典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由人民银行统一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登记业务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租赁登记;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留置权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存货/仓单质押登记;动产信托登记和其他动产担保登记[6]。
按照规定,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在新的动产登记业务中,整合了市场监管总局原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自今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该四类动产抵押的登记工作。为配合支持征信中心动产登记工作的安全有效和提供实质审查技术,对登记系统中的常用户及其抵押登记物品建立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NQI)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本研究以艺术品动产登记为例,提出认证认可技术在艺术品动产登记中的应用示范。
将艺术品动产登记与认证认可制度相结合,构建“以实质审查为基础,以质量标准为依据,以鉴证溯源为依托,以认证认可为手段,以征信系统为平台”的艺术品动产登记服务体系。通过在认证认可机构建立和实施艺术品动产登记服务体系认证,进而在全国推动艺术品动产登记中的服务机构和溯源机构的认证认可,完善艺术品动产登记机构和动产登记内容的合法性。
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用户资格。个人办理登记的,可委托具有常用户资格的机构办理。因此,机构常用户是动产登记中的重要角色,决定了动产登记服务的质量和登记动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艺术品动产登记常用户的不同身份和业务范围,通过建立艺术品动产登记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对动产登记机构常用户实施全国统一服务认证是十分重要的。艺术品动产登记机构常用户可包括:艺术品经营机构、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艺术品鉴证溯源机构、艺术品仓储集保机构、艺术品行业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提供上述动产登记服务的代理机构。
由于艺术品动产的可移动性、可复制性和价值增益性,因此确定艺术品作为动产的唯一性身份尤其重要。通过研究制定艺术品动产的唯一性特征溯源标准,对动产艺术品身份实施溯源认证,是确保艺术品金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根本保障。
认可机构对艺术品动产登记中涉及的认证机构、鉴定评估机构、鉴证溯源机构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合格评定及承认。包括建议对国家文物部门从事文物艺术品鉴定活动的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实施国家认可,并对在机构从事艺术品鉴定和溯源认证活动的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推行行业认可。
通过上述分析与研究,要解决我国艺术品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风险和不足,我们必须做到:
(1)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动产登记整合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登记服务平台作用、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质量支撑作用和文化旅游部门行业监管作用,为艺术品金融提供有力保障。
(2)充分发挥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中认证认可、标准化引领作用,全面梳理我国艺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划建设我国文化艺术品动产登记国家质量基础设施(ART-NQI)。
(3)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登记和国家认证认可制度,构建“以实质审查为基础,以质量标准为依据,以鉴证溯源为依托,以认证认可为手段,以征信系统为平台”的艺术品动产登记服务体系。
(4)通过认证认可技术在艺术品动产登记中的应用示范研究,向国家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建立有关艺术品动产登记认证认可服务的协调和联席机制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本文转载自原创 袁文瓒 浙江鉴真堂艺术品鉴定 2021-03-11,如有异议,立即联系,本文观点不代表中国艺术经济网立场。